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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竞赛答辩,案例大赛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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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由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1、案由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指定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

一、拿到诉讼材料后没有重点关注期限,例如举证期、上诉期、复议期间等等,很容易导致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影响诉讼结果。

二、还是拿到诉讼材料后没有向各相关领导汇报,虽然领导不一定懂法律,但诉讼案件关系到公司的运营管理,领导有必要知晓情况,而且有些除了法律之外需要考虑的问题领导也能给出指导意见。

三、建立法务的工作台账,主要是诉讼台账,记录下原被告、案由、受理法院、案号等等,毕竟人的记忆不可能面面俱到,还是要依赖工具,一来领导问起情况时不至于一问三不知,二来也可以避免错过各种关键期限,三来年终总结或平时的工作汇报有据可依,四来将来要追溯某个案件的过程或信息也很方便。

四、如果是法务出庭代理案件,要在开庭前写好答辩状,并交领导审查,一来避免案件败诉后被认为专业能力不行或者是怠于应诉这种态度问题,二来领导有必要知道案件的答辩思路,否则怎么对你或对案情心里有底?

五、除了答辩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事情,每个法院公司员工出庭需要提交的材料不一样,例如社保证明、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这些不常见的提交材料,开庭前必须要先致电书记员或法官,以免出庭时被认为没有代理权。

暂时先写这么多吧,平时处理诉讼案件比较多,所以非诉方面的内容就让其他回答来补充吧~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是审理程序的变更,不是按新案件的审理,因此,没有新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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